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在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或者其他空地上,不得有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含余土)等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