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房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