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在白天鹅栖息地设立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一)保护区。本市行政区域内适宜白天鹅栖息的湿地为保护区。

(二)重点保护区。保护区内白天鹅实际栖息活动的区域为重点保护区。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