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工程项目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