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建立孙水河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制度。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