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有序组织实施。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