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具体明确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