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协调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城镇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