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协调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及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