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城镇管理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