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门店招牌、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的日常管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