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的规划条件核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