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拖延不办,超过审核、验收时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供应、安装调试、质量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参与建筑消防设施供应、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等营利活动或者开办上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