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第三章 施工防火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各种生产、生活用火的设置、移动和增减,应当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和防火责任人同意;施工作业用火,应当采取适当防火安全隔离措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