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及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