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第二章 消防设计第十一条已废止公安消防机构对申报的消防设计,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报之日起的下列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并签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一)一般工程十个工作日;(二)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的二十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审核答复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