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公安消防机构对申报的消防设计,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报之日起的下列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并签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一)一般工程十个工作日;

(二)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的二十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审核答复的,视为同意。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