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供水单位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公安、交通运输、市政等有关部门予以必要保障,用户应当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