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在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爆破;(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四)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线杆;(五)其他危害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