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乡供水水源与供水设施,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