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执法。

工商、质监、交通、环保、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自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