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殡仪馆、公墓等祭拜场所可以依法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外,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常年零售点。

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合理确定。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