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地下管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