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履行下列安全运行责任: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定期进行安全运行状态评估;

(三)建立管线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消除隐患;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五)依据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进行老旧管线的更新改造;

(六)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当及时抢修,并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