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不得拖延、懈怠履行、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