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辩护权时,被告人已委托辩护律师且人民法院知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已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并通知辩护律师案件已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