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辩护权时,被告人已委托辩护律师且人民法院知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已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并通知辩护律师案件已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