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有效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列出调查提纲,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律师的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认为与案件无关,决定不予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书面告知律师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