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列出调查提纲,并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律师的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认为与案件无关,决定不予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书面告知律师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