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给辩护律师的自书意见和材料,看守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传递。看守所可以对自书意见和材料进行检查,但不得对意见和材料进行截留、复制、删改。看守所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书与案件相关的意见和材料提供相应的条件。看守所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自书意见和材料的内容,但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