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以下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为律师调取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一)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二)自然人个人户籍、婚姻登记资料等身份信息;

(三)自然人出入境信息;

(四)商事登记信息;

(五)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有关信息资料。

律师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案件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