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法规进行定期清理,发现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与本市其他法规不协调的,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建议。

法规施行后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实施法规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研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报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