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影响法规实施的重大因素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