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与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