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本市立法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