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