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