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在城镇、农村社区实施体育健身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