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健身场馆和设施,组建提供体育健身、体质测定、健康咨询、康复理疗、体医结合等服务的单位,依法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