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