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违反本条例,未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