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