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