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参与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基金等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