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鼓励、支持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组织等建设或者参与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