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