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防止不适当地强调地方和部门利益,避免不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