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修正案应当在表决前宣读。

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