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修正案应当在表决前宣读。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