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