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参照立法法以及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