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