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牧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小型通用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