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用散煤质量地方强制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加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民用散煤及其使用管理力度。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地方强制标准的煤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